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董慧丽 罗锦雯)临海一企业租赁的厂房因隔壁工厂起火被烧毁,申请财产综合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其无厂房所有权且不承担火灾损失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1.86万元及利息。
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了B公司的厂房,并从2021年开始将机器设备、流动资产(存货)及租赁厂房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财产综合险。2022年2月,隔壁海绵厂的火灾蔓延至A公司,烧毁了厂房,仓库内存放的货物和机器设备几乎全部报废。
事后,A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保险公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评定厂房理算金额为81.86万元。
本以为能顺利拿到理赔款,谁知某保险公司提出,承保的厂房系B公司所有,A公司仅租赁使用但无所有权,对该厂房不具有保险利益,无保险金请求权,且A公司在火灾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拒绝理赔。
此后,B公司出具声明,放弃对案涉厂房火灾事故后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并承诺未对该赔偿进行主张。但某保险公司仍拒绝理赔厂房损失,A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项目中的涉案厂房是原告A公司合法租赁的厂房,A公司基于该租赁合同对该厂房享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被告某保险公司连续两年为该厂房进行财产综合险承办,也说明对该厂房的风险状况及经济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认知,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
同时,厂房所有权人B公司也对该厂房的火灾保险利益由A公司享有进行了明确说明,故A公司对该厂房享有保险利益。
综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很快启动理赔程序支付保险金,弥补了原告为修理受灾厂房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