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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案例圆满完成

近日,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办理一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涉案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已经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经依法评估,上述行为已经对海洋水文、水质以及生物资源造成损害,根据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涉案企业应当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启动联合磋商,企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鉴于此违法行为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如东生态环境局,积极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在多方共同推动下,涉案企业积极配合,愿意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宣传、企业内部生态环境普法培训、增殖放流等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工作,以此补偿该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该案例成为南通地区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例。

开展增殖放流,促进海洋资源的休养生息。6月22日,这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在如东县阳光岛重件码头开展替代性修复活动,本着“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现场共放归一万五千余尾大黄鱼鱼苗。活动以“保护海洋生态,共筑蓝色家园”为主题,旨在通过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弥补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促进涉案企业合规运营,及时有效的修复生态环境,实现“损害担责、应赔尽赔”。

树立环保意识,共同守护海洋生态环境。自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始终坚持“坚持陆海统筹,深化海上综合治理”的原则,不断强化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巡航管控力度,加强与涉海单位的执法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在追究涉案企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同时严格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对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不断加强企业与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打造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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