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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区为失业人员代缴相关保险费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4年3月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据了解,海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3466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生育保险费共计15.58万元。

《通知》明确,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通知》还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这一政策的实施,惠及每一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有效降低失业人员家庭的生育成本的同时,也减轻了失业人员的生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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