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发布提醒告诫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要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据了解,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根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要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广大消费者对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记者 李锦文 通讯员 段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