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传媒记者颜敏丹
“因为她不配合,我已好几年没见过女儿了……”近日,温岭的陈先生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前妻谢女士配合其探望女儿。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探望权纠纷案件并不罕见。2021年至2023年,温岭法院便受理此类案件18起。
陈先生的案例较为典型。18年前,他与谢女士经人介绍结婚,次年女儿出生。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2018年,陈先生对谢女士提起探视权纠纷诉讼。后经调解,双方约定陈先生每月探望女儿两次,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
对于陈先生的执行申请,法院没有当即立案,而是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联系了谢女士,对方称,她不希望被陈先生打扰。
原来,两人离婚后,都各自组建了新家庭。为了躲避陈先生,谢女士多次搬家,陈先生就找到谢女士单位。谢女士还说,女儿也不想见父亲。
双方矛盾很深,如何化解?承办法官决定,秉承和合司法理念,融情于法,以情感修复、家庭和谐为目标,对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法院环境不适合双方见面交流,也不适合未成年人子女敞开心扉,承办法官将调解的地方选在了环境较温馨的温岭市“共享法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服务站。
在法官的多次沟通和释法下,谢女士同意配合陈先生探望女儿。探望当晚,陈先生先到达,带来了水果零食。没多久,谢女士和女儿也到了。见到陈先生,谢女士情绪有些激动,而女儿低着头,一句话也不说。
法官见状,当即将双方分开,开展“背对背”调解。心理老师对女儿进行一个多小时的沟通后,女儿同意和陈先生交流。对于这次探望,陈先生比较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