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吴婵媛 张灵辉)众所周知,消防栓是城市的救命设施,其内部的储水,是火灾发生时的“救命水”,不可以私自使用。
近期,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暑期专项执法。城东中队的执法人员巡查至百丈中路时,发现当事人黎某在人行道上打开消防栓“哗哗哗”地放水,用一个白色的水桶接水并在那里擦拭身体,地面上的水已流淌至非机动车道。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取水行为,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黎某在百丈中路前岙村公寓旁边做地质勘探工作,因为工作地点没有水,于是“就地取材”,用扳手撬开了路上的消防栓。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市民,消防栓里的水是“救命水”,不是生活用水。擅自使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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