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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小区内原则上不再规划地面车位

记者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补充规定(一)》印发,明确了车位规划配置、日照要求、外立面设计、设备平台面积等内容,持续提升住宅规划设计水平,促进住宅项目品质提升。

在车位规划配置方面,补充规定鼓励住宅小区实现人车分流,小区围墙内的地面原则上不再规划固定机动车位。车位配置规则由过去按照面积进行配置调整为按照户数、面积进行“双控”,配置数量取两者最大值;允许设置子母车位和微型车位,一组子母车位按1.5个标准车位折算,子母车位和微型车位总量不超过标准车位总量的5%。这一调整不仅增加了规划设计的灵活性,还进一步提升了小区的安全性和舒适度,让居民享受更宜居的环境。

在日照要求方面,补充规定明确住宅小区内因自我遮挡,造成个别住户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应严格控制总量。5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不得超过2%;500—1000户的住宅小区不得超过1.5%;10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不得超过1%。开发建设单位应依规建设,并在销售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日照不满足户数、时数等情况,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居民的日照权益,也进一步规范了开发商的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补充规定还对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外立面设计方面,住宅小区大门入口两侧,可适当设置与大门景观相协调的实体景观围墙。紧邻城市重要节点、河流、廊道、快速路、主干道的住宅建筑,建筑北立面、侧立面宜采用“公建化处理”,即模仿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建筑的设计风格,使用玻璃幕墙、石材等现代化材料。这种设计不仅提升建筑的整体美感和品质感,还能有效解决传统立面易污损、变色、脱落等问题,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

另外,适应现代家庭对设备更新的需求,补充规定将每套住宅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从不超过2平方米提升至4平方米。这一调整为集中式空调等大型室外设备提供了更多空间,将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设备更新换代。(记者 汝平 通讯员 周顶 卜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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