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紧扣“活力、秩序、质量、安全”四个关键词,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具有标志性和影响力的“铁案”,不断增进了民生福祉,积极维护了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现发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广告类)。
案例一:南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传普通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南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宣传“新西兰润喉清肺糖”的文章,文章中宣传上述产品具有抗菌消炎,修复呼吸道黏膜,缓解咳嗽、气喘、支气管炎,有效阻隔PM2.5,提升肺泡细胞通透性等功效,该违规内容传播量已超500人次。经查,当事人宣传的上述产品为普通食品。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9月1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案
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爱奇艺、高德导航等APP上发布“29.9充值200元话费券”的广告,实际则为花29.9元或49.9元购买心动盒子会员资格,心动盒子中包含100元或200元话费券,在消费者充值话费时每100元可抵用5元。
当事人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1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案
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待售楼盘的围挡广告以及售楼处的展板上宣传“……五水相拥乃纳福聚财之风水福地,在此置业可传家继世”。
当事人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6月13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南通某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地图广告案
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自有网站营销网络版块中使用了缺少“南海区域”的中国示意图来标示其服务网点。经查,该自有网站为南通某广告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制作并发布。
当事人在为他人设计制作自有网站时使用的中国地图,未将我国领土标示完整、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3月1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5000元以及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苏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案
江苏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至7月多次在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多为“C证配送司机,8千-1.2万元/月”。相关应聘者到当事人处应聘时,当事人告知应聘者如果带车上岗能提高工资,应聘者在高额收益的诱导下高息贷款购买了新能源车辆,并均未与当事人签署用工合同。
当事人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2023年10月1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南通某医院有限公司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案
南通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8年不孕苦寻医,邂逅**喜得子”的文章,文章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在同一页面内出现了相关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11月3日,我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崇川区某美容美发生活馆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案
崇川区某美容美发生活馆在店堂放置的广告牌上含有“男人的变心来源于女人的变形”、“世界上如果没有女人,所有的钱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如果女人没有曲线,所有的衣服都变得毫无意义”等文字表述,有损社会良好风尚。
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2023年11月3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崇川区某皮肤护理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崇川区某皮肤护理中心通过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美容服务项目时,在产品介绍页面宣称相关项目可以“屏障修护 敏感修护”、“面部提拉 紧致轮廓”,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店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1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南通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案
南通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大众点评”APP店铺中发布相关视频,视频中含有通过代言人宣传其眼部整形、隆鼻、祛皱等项目片段和“好莱坞明星美胸大师团队(团队专家肯尼博士)个性定制”等内容。
当事人发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11月2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南通某家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专利广告案
南通某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在阿里巴巴网店上架一款法式复古实木床,在产品详情页上介绍该产品有外观设计专利。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并未获得相关外观设计专利。
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