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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加强市本级符合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

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报送享受有关免税政策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通知》,我局积极加强与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我市市本级符合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我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对市商务局填报的市本级4家企业是否符合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等条件进行重点审核,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1家企业作出不予申报的意见。

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有效助力我市商品储备企业纾困解难,减轻企业负担,保障粮食(含大豆)、食用油、肉等重要储备商品及时供应,助推我市粮油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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