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讯 (记者彭军君 黄凯)10日,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公布,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是各地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老大难问题。为破解这一困局,推动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国家自2015年底部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7年10月,我市在江苏省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至今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900件,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环境污染问题,案件办理数位居全国前列,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2020年7月,我市被确定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2022年12月,“南通市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选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随着改革试点不断深入,基层磋商主体缺失、政府部门职责不清、案件办理程序不明等问题逐渐显现。针对这些情况,我市于2023年1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并于2024年将《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确定为正式立法项目。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思健介绍,在立法过程中,以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为脉络,提炼总结了南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从责任主体认定、办案程序启动、损害调查、索赔磋商、生态修复以及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规范化办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如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构建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协同工作机制;细化了具体办案程序要求;强化了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衔接等。此外,还在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方式,解决了类似替代修复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
“这部法规体现了‘小快灵’的特点,全文仅19条,内容精炼,措施具体。”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张军表示,它补齐了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短板,为各地全面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