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丹伟)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江河湖泊、地下水等水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开采。近日,玉环市清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移交的一份关于清港镇某饮用水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用于桶装水生产经营的移交函。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利用其自有民房屋顶的蓄水池存储山水,再经过饮用水过滤装置过滤后装桶,后续对外出售所谓的“山泉水”。
“我这个是正宗山泉水,以前我去大雷山上接水喝,大家都说这里的水口感好,建议我办公司卖水,我才开始出售的。”对于执法人员询问有无相关手续,该公司负责人一脸疑惑,他说,他以为这是天然山水,只要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可以出售。
在他的带领下,执法人员来到了位于大雷头山山腰处的取水点。据其介绍,该处深约1米的天然蓄水井为历史遗留构筑物,他们就用水泥及锁链将外围加固,在蓄水井内铺设PE管道,采用自流的方式引至公司楼顶蓄水池。
做“大自然的搬运工”,当然可以,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属于违法。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取水,在执法人员的教育批评下,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接受立案调查,或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