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业主,2024年最后一个月啦,请及时缴纳物业费。”“不催是信任,催是责任,按时缴费是诚信!”……又到年底,我市不少小区的物业公司开启了“花式”催费工作。而对于不愿意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来说,不缴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与此同时,记者从我市两级法院获悉有关物业费欠缴的案例表明,缴与不缴的结果体现了业主诉求的多元性,以及物业公司与业主相处过程中权责利的博弈。
“物业费到位率”侧面反映服务水平
12月14日,家住城北一小区的业主邹女士来到物业服务中心,把2550余元物业费结清。其实,早在今年9月底,一张标有《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缴费通知单》的小红纸条就贴在她家门上。其上载明:物业服务费按1.42元/平方米/月收取;公摊水电费预收500元/年,按实际用量公摊到户,到下一年度再行抵扣。此外,对于邹女士的专有停车位,物业服务中心依照市发改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按60元/车/月收取“机动车停放费”,共720元。
“说实话,从9月底贴条到12月中旬来交,表示我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总体还算说得过去。小区保洁、安保、绿化等尚可,但是有些事情是物业也解决不了的。”邹女士并不掩饰她的态度。
原来,邹女士三年前入住时就发现邻居已在公共区域打了一只木质储物柜,当时整个小区正处于交付初期,物业每天派人巡查业主装修情况,为什么这只储物柜“逃”过了巡查?不得其解。此后,邹女士多次以木质柜体会引发公共区域消防隐患为由,向物业提出交涉,但物业表示:对于业主的违法建筑,他们只能采取适当措施劝阻制止,并报告行政管理部门,待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物业没有自行强制拆除的执法权限”。
就是这么一个“心结”,邹女士每年缴纳物业费都显得不那么“痛快”!
家住小米山路一小区的业主朱先生打算拖一拖,到农历过年前再交物业费。“我家这边是老小区,钱倒不多,500多元,但是物业服务是真不行。有时候楼幢的公共设施坏了,要业主们轮番催促,物业才派人去修;外来人员随意进出也是令人头疼的问题,总能看到收废品的在小区里转悠……”朱先生说。
小物业,是关系家家户户的“大民生”。虽然有些拒缴费用的业主反馈的问题并不具有普遍性,甚至有的超出了物业管理职责范围,但是从普适性来说,“物业费到位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评价。
法院释法物业业主“对簿公堂”案例
虽说物业是业主居住环境的“大管家”,然而有时候业主和物业却因各种分歧成为一对“冤家”,甚至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记者查阅我市两级法院今年来有关物业管理纠纷的典型案例发现,调处此类纠纷应厘清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
今年8月,某物业公司将业主钟某诉至丹阳法院,称钟某拖欠2022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共计6830元。钟某辩称,当初购房时,该小区开发公司为了促销,曾书面承诺免交6年的物业费作为买房优惠。
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人民调解员详细了解钟某购房时的具体细节和开发公司的承诺内容。经过分析权利义务关系,开发公司虽然有过承诺,但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经营主体,开发公司的承诺不能直接代表物业公司。因此,钟某应向物业公司缴纳拖欠的物业费。而对于开发公司当初对其承诺免交6年物业费,钟某可凭书面承诺另行起诉解决。
另一则典型案例中,业主韦先生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要在自家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以韦先生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为韦先生申请安装充电桩的书面报告盖章确认。
京口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存在安全隐患或未及时缴纳物业费,作为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装置的理由。而应当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配合安装流程,并为业主提供相应的便利。最终,双方自愿接受京口法院的调解,在韦先生签署了相关安全承诺书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安装充电桩。对于物业费用缴纳的问题,物业公司表示会另行起诉。
就此案例法官释法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特别提醒的是,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期待双方互信共荣“安居乐业”
今年10月,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在服务江山名洲小区11年后,一纸告示决定撤场。告示中提到:撤场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此事一出,引发多方关注。
我市某物业公司经理韩先生感慨:都不容易!我们物业进场一个小区,都要提前进行评估。如果之前物业费到位率太差的话,我们不敢轻易尝试。
物业收费关乎业主的切身利益。从业主的角度来看,物业服务公司收了什么档次的物业费,就应该提供相应的物业配套服务。但对于服务的标准和效果,没有统一的模板,业主、物业二者的认知并不相同。因此,有业主会认为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从而拒缴物业费。
而从物业的角度来看,物业运营成本、人力成本逐年增加,维系现有服务已属不易。韩先生坦言,每个小区都会有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有的小区物业费欠缴额甚至高达数百万元,这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是沉重的负担。为此,物业公司尽量与绝大多数业主维持良好的关系,谁都不愿意看到“崩盘”的局面。
正如某知名品牌物业服务公司的宣传语一样:“交房只是入住的开始,服务才是舒适生活的关键。”物业公司提升服务品质、业主加强履约意识是互信共荣、双向赋能的过程,也是小区、物业、业主保持良性相处之道的关键。物业公司尽心维护小区秩序、环境绿化、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维修等,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才能达到“你安居、我乐业”的和谐局面。
此外,业内人士提出,管理部门应促进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位”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比如建立物业服务“红黑榜”制度,向社会公示“重收费、轻服务”且拒不整改的物业公司;而司法、征信部门将业主无故长期拖欠物业费等行为记入档案,通过速裁快审、依法适用滞纳金条款,强化业主依法履约责任,保障物业公司合法经营权益。(记者 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