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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 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 新政3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省市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我市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对积分落户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让更多普通劳动者落户南京、扎根南京,更好地参与城市经济社会建设,助力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南京新实践。近日,市政府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将于3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调整的主要内容为三项:

第一,进一步放宽积分落户的申请条件。将原申请条件中“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调整为“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即取消社保缴纳不少于12个月的限制条件。

第二,进一步加大居住和社保加分比重。将“参保情况”和“居住期限”两个基础指标赋分方式由“阶梯式”调整为“固定式”,使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简化积分计算方式,提高落户便利性。

调整前:社保和居住分值按照三个时间段区别赋分,即已达12个月的,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2分。

调整后: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

第三,增设租赁住房加分指标项。在加分指标中新增“租赁住房情况”指标,优化完善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政策包容性。同等条件下,相较于原办法,缩短了租赁住房人员的落户时间。

“租赁住房情况”指标内容及分值:在本市依法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期限每满1个月积0.5分,可累计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据介绍,同时具备“房产情况”和“租赁住房情况”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租赁登记备案地址与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一致的,可以赋分;同一时段内承租多套房屋的,租赁期限不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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