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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笑气”后发生事故 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邱 钰)吸食“笑气”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车主朱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朱某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6月,张某向朱某借了一辆轿车,吸食“笑气”后的张某驾车到临海市某乡镇路段时,撞上路边交通标志杆,致使车辆及标志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后,认定张某因吸食“笑气”存在妨碍安全行车行为,负事故全责。

事故后,朱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2024年11月,朱某将保险公司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车损保险金、拖车费等共计11万余元。朱某辩称“笑气”既非毒品,也不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应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笑气” 虽未列入毒品名录,但公安部门一直向公众宣传其危害,比如吸食后会大笑不止、手脚麻木无力、头痛、烦躁,甚至出现精神障碍,严重时可致缺氧、窒息乃至死亡,危害堪比毒品。若将吸食“笑气”排除在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外,不仅纵容此类行为,还会造成恶劣社会导向,这与法律倡导的谨慎、安全、守法驾驶理念相悖。

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因驾驶员张某吸食“笑气”引发事故,故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最终,临海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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