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周 豪)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分别判处梁某、林某等12人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至5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梁某等4名主犯共同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2072万元。
2022年6月,被告人梁某、林某、周某等人合股购买一艘船舶用于捕捞红珊瑚。同年9月开始,梁某、林某等人雇用船员李某、张某等人多次出海,共计捕捞红珊瑚51.8余公斤,价值2072余万元。
2023年11月11日凌晨,梁某驾驶船舶停靠温岭市石塘镇钓浜码头,林某、周某前来取红珊瑚时,被温岭市公安局抓获。经鉴定,被查扣的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林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共同犯罪。结合12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表示,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会对红珊瑚种群造成毁灭性打击,更会导致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梁某等为了谋取利益,非法捕捞红珊瑚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既触犯了刑法,同时也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依法判处其中4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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