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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认定条件放宽

  原标题: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认定条件放宽

  南京公积金贷款新政公布

  为持续优化公积金贷款流程,方便缴存职工更好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8月28日从南京公积金中心获悉,新一轮贷款优化政策已于近日公布,新政在公积金贷款年限、住房套数认定、贷款次数认定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并已于8月27日施行。

  据了解,新政包括贷款年限、首付比例、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认定的调整,具体内容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调整

  1.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5年,公积金贷款年限由退休后延长5年放宽至退休后延长10年。

  2.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已婚的,可贷年限按照申请人夫妻中可贷年限长的计算,不区分主借款人或配偶。

  3.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已婚的,根据借款人的最长可贷年限来计算最高可贷额度。

  4.其他计算贷款年限的方式不变,如存量房最长可贷年限不超过20年,商品房最长可贷年限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不超过70年等均不变。已经申请贷款但没有发放的,根据贷款申请人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住房套数及贷款次数认定

  1.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和住房套数,对照南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认定,组合贷款执行南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价款的80%。

  即自2024年8月27日起,公积金贷款的首套和二套的认定条件,由商业银行来决定。对于组合贷款,商贷认定是首套,公积金就是首套,按首套利率来执行。组合贷款套数认定好了以后,商贷及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各自的利率标准去执行,目前首套房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85%,5年以下(含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35%的政策不变。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按照贷款时认定的房产套数计算,不再查验历史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比如:认定房屋是首套房,则视同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3.房屋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这一政策没有变化。

  4.组合贷款执行商贷首付比例,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价的80%。

  5.取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对于首套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限制。

  记者注意到,除了上述调整外,8月27日起施行的新政还对住房套数认定、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等进行了优化。凡是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按照办理贷款时认定的房产套数,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提取和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房屋的总价。关于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以前贷款首次首套才能上浮到60万元一人、120万元一户,自2024年8月27日起取消首次首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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