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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精神,近期,宿迁市出台了《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明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制度衔接、经费渠道等,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一、明确补助对象。明确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或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城居保丧葬补助金。

二、明确补助标准。明确全市城居保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人,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城居保丧葬补助金标准。

三、明确办理流程。明确补助对象死亡的,其遗属可到乡镇(街道)为民(便民)服务中心申领城居保丧葬补助金。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将城居保丧葬补助金发放到补助对象或者其遗属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明确制度衔接。明确城居保丧葬补助金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多领或者重复领取社保待遇,按有关规定退回。领取城居保丧葬补助金后,如按政策仍符合当地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规定或者减免额高于丧葬补助金部分,可继续按原渠道申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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