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的女儿范女士要购买一套位于武进区的商品房,但因身在美国,故前往美国纽约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朱女士代为办理资金监管、合同备案、不动产过户等一系列手续。该委托公证书附有纽约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加证明书。不动产登记窗口在受理业务后,迅速核实了委托书、翻译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顺利办结了业务,前后不到10分钟。高效、便捷的办理流程,得到朱女士及同行人员的一致称赞。
据介绍,以往,境外自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类业务时,其公证委托书需由外交外事部门领事、中国驻来源国使馆领事“双认证”。《公约》实施后,若申请人提供的缔约国送往我国的公文书已附有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便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文书的领事认证,流程更加精简,办证时间和经济成本也大幅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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