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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规建设被罚 放归1.5万余尾鱼苗

日报讯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侯军朝)近日,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办理一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涉案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同时,经依法评估,上述行为已经对海洋水文、水质以及生物资源造成损害,根据相关规定,涉案企业当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22日,本着“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在如东县阳光岛重件码头开展替代性修复活动,涉案企业现场共放归海洋15000余尾大黄鱼鱼苗。该案例成为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南通地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据了解,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会同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如东县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涉案企业积极配合,愿意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宣传、企业内部生态环境普法培训、增殖放流等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工作,以此补偿该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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