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 ●调整提前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 ●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使用人员范围 ●常态化实施“商转公”贷款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帮助缴存人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包括:一是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将原“购买自住住房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购买自住住房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条件不变。二是调整提前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缴存人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的,凭提前还款证明等有关材料,可在提前结清贷款发生之日起5年内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前结清金额的本息之和,每年可提取一次。三是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使用人员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除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以外,经其父母、子女同意后也可申请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价。四是常态化实施“商转公”贷款政策,原执行期到2025年4月30日的“商转公”贷款政策,到期后转为常态化实施,缴存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继续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当出现流动性风险或国家政策发生调整等情形,中心将作相应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 朱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