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相信大部分人都会选择第一时间报警,但总有些人心存侥幸以为自己违法后可以溜之大吉、逍遥法外,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算躲到天涯海角蜀黍还是会将违法者绳之以法,不信你看看。
2024年1月28日20时30分许,在海安市开元大道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蒋某驾驶苏F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述路段时,与宁某驾驶的浙F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蒋某弃车逃离现场。海安市公安局交警高新区中队民警接到110指令,火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勘察工作,迅速锁定肇事逃逸车辆及驾驶人,当晚对肇事逃逸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并电话联系驾驶人,驾驶人为逃避责任选择关机拒接,后于1月29日上午到交警高新区中队接受处理。当事人蒋某驾驶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发生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当事人蒋某肇事逃逸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也许事故发生并非本意,然而肇事逃逸实属故意,无论是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都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