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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小场所” 守护“大安全”

近日,市安委办、市消安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特别是乡镇小型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式作坊和“小化工”企业等,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清底数,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专项整治重点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以及安全隐患突出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包括:具有“五涉”(涉火、涉电、涉气、涉尘、涉危)和“一受限”(受限空间)等危险因素的工贸企业,“四小企业”(小木材、小服装、小加工、小作坊),“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

《通知》明确专项整治分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督查抽查三个步骤进行。整治中,存在以下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依法取缔:无工商执照或相关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不符的;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整改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具有“五涉”(涉火、涉电、涉气、涉尘、涉危)、“一受限”(受限空间)等危险因素,但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三合一”“多合一”、小生产加工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责令整改。其他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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