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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 食品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十大典型案例

一直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强化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今年以来,全市系统始终保持对食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为警示教育全市食品生产者,现予以公布。

一、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合肥鑫尔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4年4月24日,接上级转办线索,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合肥鑫尔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使用已超过保质期限的脆皮年糕篡改生产日期并重新入库再对外销售,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新疆灰枣”生产经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新疆灰枣”、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二、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安徽雯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根据公安机关快检掌握线索,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公安机关对安徽雯星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其成品库待销售的“手工牛肉串”、“手工羊肉串”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手工牛肉串”检出羊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手工羊肉串”,检出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被法院判处刑罚。

三、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彭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白酒、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庐阳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核实,王某、彭某某从他人处购进2.5升/桶的某品牌白酒罐装后,冒充其它品牌白酒对外销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金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合肥市金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生粉和玉米淀粉抽检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采购原料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原料把关不严,导致分装的产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一吉芝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虚标食品生产日期案

2024年5月1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一吉芝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其成品库中发现9箱香肠,外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经查,涉案食品从2024年5月11日开始投料,经加工到5月15日出成品,首次生产了同一批次9箱涉案食品存放在成品库中。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香肠、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飞菲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且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17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省飞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且未做出厂检验记录,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对其生产的“过油大排”和“虎皮大肉”进行出厂检验,并且未进行委托检验,违法行为未进行改正。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鹅鹅鹅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4年3月16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鹅鹅鹅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对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处罚。2024年4月23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及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高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发现其仍存在多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且当事人未能落实主体责任,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记录中未如实记录上述问题。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可口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合肥可口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蛋黄制品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另查实,当事人生产的咸蛋黄制品为普通的预包装食品,却在产品外包装标注“速冻食品”,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标签虚假外包装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蜀山区福全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市蜀山区福全食品加工厂(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在其成品冻库内发现有8箱糯米糍糕成品外包装未标注速冻、生制或熟制以及即食或非即食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姜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1月18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安徽姜尚药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食品“邓氏十六味正伏湿膏”和“邓氏十六味天葵膏”实际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7日,但在产品外包装上分别标注为2024年1月12日及2024年1月13日。当事人生产“邓氏十六味天葵膏”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人参片、覆盆子、净山楂,均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且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也未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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