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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记者日前从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去年11月1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对社会消防组织的组织建设、职责任务、人员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指出,符合乡镇建成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备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属于全国重点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省级中心镇,乡镇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万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以上规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应根据需要,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和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根据需要,建立村志愿消防队。

《办法》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开展常态化业务训练,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协助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单位专职消防队要熟悉单位内消防水源、重大危险源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业务训练和消防演练;开展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和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开展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工作;支援邻近单位火灾扑救工作。微型消防站和村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防火巡查检查、扑救初起火灾、开展业务训练和消防安全宣传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应当支援邻近单位火灾扑救工作。

《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制度。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消防工作需要,确定人员总量,并组织招聘与录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执勤。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鼓励专职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取得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职消防队员等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对成绩优秀的参赛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据悉,丽水市人民政府以《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为遵循,结合丽水实际,出台《丽水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丽水市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供了更有力的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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