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传媒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泮姝吟
近年来,市面上出现了一种高度形似保险公司的运营单位——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公司,其推出的安全统筹产品,在业务办理流程、出具的报价单以及车辆安全统筹单等方面,都与保险公司极为相似,且收费标准远低于同类保险产品。那么,所谓的安全统筹产品是否真的安全?日前,临海市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涉及到此类产品。
2023年1月21日,临海市民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不慎与黄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伤情严重,住院治疗200多天,此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经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黄某驾驶的大货车归A汽车运输公司所有,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C安全统筹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责任限额100万元)。因事故涉及了安全统筹公司这一较为少见的主体,对该主体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各持己见,导致赔偿迟迟没有进展。于是,张某将黄某以及上述三家公司均起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要求各方承担共计175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综合考量各方情况后,近日,承办法官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协调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C安全统筹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计96万元,B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计52.5万元,张某合计获赔148.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2022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表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是保险,且经营此类业务的单位也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存在资产不透明、偿付能力没有保障、抗风险能力极低等问题。在实践中,一些安全统筹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各种理由拒赔或少赔,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且安全统筹公司不适用“损失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法律规定,只能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依据安全统筹合同另行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也无疑增加了车主的诉讼成本。
法官建议广大车主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相关保险,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投保不当给自己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