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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涉房地产经纪法律问题典型案例发布

6月1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公安局共同举办了《关于建立物业纠纷化解协同机制的合作协议》签约仪式。随后,该院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一批合肥地区涉房地产经纪法律问题典型案例。

协议明确提出,在全市推广庐阳区“三所一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整合基层法院、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基层法治工作力量,排查矛盾隐患,受理调解纠纷申请,发挥各方专业特长,助力源头预防,打造具有合肥特色的物业纠纷化解工作品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分别组织物业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全面推动物业行业协会调解和律师公益调解进社区。

协议强调,依托现有物业纠纷化解工作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矛盾纠纷在线申请、资料移送、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工作,提升诉调对接效率,全面提升合肥市房产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质量,全面提升合肥市房产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质量。

【典型案例】

买方“跳单”买房,法院判决其支付中介费

2020年,买方黄某在某中介公司进行居间服务情况下,与卖方马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向马某购买房屋,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双方自行交接定金。当日,某中介公司收取马某的房产证。后该公司一直跟进上述合同的履行,指导并催促黄某办理贷款预审等相关手续。

马某于2020年5月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载明马某与某公司约定,若卖方解除合同后再与黄某、郑某或其直系亲属交易本房屋,则视为卖方违约,须赔偿某公司中介服务费3000元,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某中介公司收回马某一切原合同并退还马某房产证。

后马某、黄某、郑某与居间方某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郑某向马某购买其房屋,黄某、郑某在过户前向居间方支付佣金12000元、中介服务费5000元。2020年5月28日,黄某、郑某与马某完成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本案中,黄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马某达成购房协议,并签订了相关居间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但因黄某拖延支付房屋价款,出卖人马某解除了双方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同时黄某又与其他房屋中介机构达成居间协议,支付少量中介服务费,再次以同等价格与马某交易同一处房产,明显属于“跳单”行为。

某公司作为居间人已经积极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服务内容,在前期合同履行中并无明显过错,也无重大过失,黄某应当支付某公司前期投入的合理费用。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的工作成本及双方对中介服务费的约定,判决黄某支付某公司中介服务费14000元。

未及时告知房屋性质变化,中介被判承担个税

2020年1月1日,江某(甲方、出卖人)与吴某(乙方、买受人)签订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情况为:所有权证满两年,是出卖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因房屋交易所发生的契税、产权证工本费、登记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同日,江某与吴某、某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共计78680元。后江某另行购买房屋,并过户至自己名下,案涉房屋不再符合约定条件,吴某在过户案涉房屋时支付了契税33000元、个人所得税22000元。 

2020年4月7日,某公司的员工告知吴某,江某购买另一套房屋要过户,但未将由此导致案涉房屋交易属性的变化及后果告知吴某。某公司虽认可其工作存在疏漏,但自称不是故意隐瞒。 

法院认为,中介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未将房屋“满五唯一”条件已发生变化的情况及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明确告知买方,房屋权属发生变化导致买方多支出个人所得税,中介方应对此行为承担责任,负担因此多支出的个人所得税。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吴某损失22000元。

贷款审批时间与承诺不符,中介担违约责任

尚某因出售其名下房屋与第三人孙某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某公司与尚某、孙某就购房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承诺在尚某、孙某负责配合下,自双方办理过户之日起四个月内确保贷款批下来,逾期则以贷款额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五分别支付违约金给双方。案涉房屋于2019年6月完成过户手续,贷款于2019年12月自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账户汇入尚某账户。

本案中,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尚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孙某名下后,贷款额并未如某公司承诺的在过户之日起四个月内批下来,某公司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某公司主张贷款审批通过的时间与贷款到账时间是两个概念,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两个时间存在不一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未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审批下来是尚某及第三人孙某的原因。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尚某违约金35625元。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 实习生 宣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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