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以及智慧停车发展、新能源车普及、共享停车推广等,有必要通过地方性立法,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管理理念、目标定位与价值取向,通过社会多方主体的责任共担,共同构建良好停车秩序。8月12日,合肥市司法局公布《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12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鼓励社会参与停车场投资与建设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和住宅、商业、办公、医院、学校等配建停车泊位应当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预留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未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今后,合肥市将支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鼓励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同时,鼓励社会多元化主体参与停车场投资与建设。
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土地按出让方式供应。分层确权单独出让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出让参考价可以按同区域对应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给予一定比例优惠。另外,可享受建设资金奖补。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符合规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
在临时停车场设置方面,鼓励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自有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利用零星地块、边角地块,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绿色生态停车场。
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停放废弃机动车辆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免费停放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设置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鼓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在春节、国庆、中高考等时间段为市民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规定设置的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方式侵占,依法取得专属使用权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停放废弃机动车辆。道路范围内的废弃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道路范围外公共场所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机动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对拒不配合清理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拖移、代履行等强制措施。对在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等场所的非专有位置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废弃机动车辆,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有权依照约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部分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
在住宅区停车设施设置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小区内的停车设施出售、出租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时,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车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决定后,可以在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利用住宅小区周边非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设置停车泊位。
住宅小区拟向社会开放其停车设施并实施对社会经营的,应当由该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共同决定,并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根据共享原则,合肥市推行错时共享停车。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满足安全管理的条件下,应当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可以依法委托专业的停车场运营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经费支出及收益政策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制定;鼓励其他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除因安全防护另有要求外,体育文化场馆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单位通过自愿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的方式,共享停车资源。通过协议方式提供共享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无需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
私自设置经营性临时停车场,最高处一万元罚款
对于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也提出相应处罚措施。
比如,未经相关部门审定私自设置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或者撤除路内停车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新能源汽车占用配备充电设施的公共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停车场经营者未如实报送备案材料的,情节较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备案或者补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邵晓杰
【小贴士】
9月12日之前,公众可意见建议
1、登陆合肥市司法局网页提交修改意见;
2、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合肥市司法局(立法处);
3、将书面意见邮至:hfsfjlf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