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新疆吐尔尕特边防检查站民警,你院的被执行人刘某即将在今天4点出境,是否需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8月14日下午3点,海门法院执行局接到一个来自千里之外的电话。
原来,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海门法院判决偿还借款200余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刘某常年隐匿行踪,故法院对其采取列入失信、限高名单等限制措施。此次,刘某打算从新疆吐尔尕特边防检查站出国,在审核信息时,耐心细致的民警发现刘某是失信被执行人员,这才有了上面的那个电话。
事不宜迟,执行干警迅速向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介绍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电子送达了限制出境函等法律文书,最终在该边防检查站的大力配合下,成功拦截了即将出国的刘某。此外,边防民警还对刘某开展了法律宣传教育,要求其主动联系法院并如实申报财产。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并在征信系统、媒体等公开曝光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近年来,海门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执行悬赏、限制出入境等措施,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实现了强力震慑效果,让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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