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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警方依法处置一起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日前,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查扣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367箱,犯罪嫌疑人纪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储存、运输和非法经营,将对辖区公共安全和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春节临近,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全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全力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1月31日,莲都区公安分局联合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集中查处行动,发现市区商户经营者纪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并在其面包车和市区某小区地下室的两个车库内查扣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367箱,价值3万余元。

经查,2023年11月底以来,纪某某多次开车到外地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用面包车将购买的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到莲都区,储存在地下车库及面包车内。

纪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来的烟花爆竹对外销售,销售额累计达10万余元。2月1日,纪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了解,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案民警介绍,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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