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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邢志宏辞去金华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邢志宏辞去金华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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