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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最高可奖百万元

对新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制定省级标准排名第一位、第二位,市级地方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根据近日印发的《亳州市支持标准强市建设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我市用真金白银鼓励创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市区域”高标准、高质量实体可申请政策支持

《实施细则》明确,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单位不享受本实施细则所列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中“支持标准强市建设”“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规定条件的,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均可申请实施细则所列支持政策。

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到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申报材料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初审,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比对、审核后,在申报截止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初审的项目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资料确认,分别征求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省药品监管局第二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组织开展涉企资金比对,并反馈辖区核实比对结果;对申报项目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抽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核评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市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市市场监管局拟定本年度拟资助奖励项目名单和资助奖励金额,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向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

申报主体须提供的通用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安徽”网站上信用公示情况截图;《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亳州市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补申请表》或《亳州市支持标准强市建设奖补申请表》。

支持标准强市建设最高奖励100万

在支持主导标准研制方面,对新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两位的起草单位,按照制定同类标准对应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对新制定省级标准排名第一位、第二位,市级地方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制定团体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培优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典型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2024年度、2025年度由我国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或出具的证明中起草单位排序前两名的,且为本市区域的单位中最靠前的国际标准起草单位;2024年度、2025年度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安徽省地方标准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的,且为本市区域的单位中最靠前的起草单位;2024年度、2025年度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一名的起草单位。2024年度、2025年度批准发布的亳州市地方标准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一名的起草单位,2024年度、2025年度获批的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培优社会团体、优秀团体标准典型案例单位。

在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及创新方面,我市对新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每项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心)、国家级标准应用试点(验证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为2024年度、2025年度新获得的国家或安徽省标准创新项目奖,新通过验收的国家或安徽省标准化示范单位、试点单位,国家或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国家级标准化应用试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新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

多措并举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我市对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PCT专利进入高价值发明专利名单的,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维持年限超过十二年且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最高)不超过0.4万元的奖励。围绕十大新兴产业和我市重点产业建设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授权有效发明专利20件及以上、50件及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7万元的奖励。

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用的50%,资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在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担保费用、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不超过省级同类政策奖补资金,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根据市财政预算总额及项目申报数量进行统筹安排,同一单位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申报单位须提供申报材料原件供查验,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申报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处于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吊销状态、注销状态以及其他非正常经营状态的;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严重质量安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中受到轻微行政处罚、半年内修复信用的除外;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恶意商标注册以及违规挂证、非正常代理等不规范行为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记者 李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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