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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发布新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10月起施行

  强化“一项目一策”监管,南通发布新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7月22日,从南通市住建局官网获知,南通市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通监管分局联合发布《南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2018年出台的《南通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为基础,进行了制度完善和措施优化,以“一项目一策”为目标推动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更加透明、合理,为购房者合法权益“上保险”。

  《办法》共十章四十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额度、资金收存、应急机制、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一是坚持政府监管模式,继续延续“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监管期限自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止。二是灵活调整监管额度。明确监管额度要根据商品房项目房屋结构、工程造价、交付条件等因素,结合一定比例调节系数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三是规范监管银行行为。严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管银行,对监管银行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考评不合格的,暂停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对未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及无法承担资金监管工作的,终止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四是严防项目开发风险。控制发放的监管资金和开发贷款资金额度,其总额不超过合理支出额度,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制定“一项目一策”工作方案,及时化解风险。

  相比2018年,记者注意到,《办法》中“监管主体”由原先“南通市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监管”变成“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主城区(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通州区、海门区、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对南通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提出要求,在每年6月底前,监管实施机构对上一年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发布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年度报告应包含机构概况、业务运行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对于资金的管理划分更加细致,资金全流程监管更透明。

  对于“监管银行”,《办法》新增住建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经公开招标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对于中标的商业银行名录,各地住建部门应当向市住建局报备,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开发企业只可在中标银行名录中选择一家作为本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实施机构按照一次预售许可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对于预售金的使用,在2018年《南通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预售资金拨付管理采用不同房型建设拨付不同比例的预售金。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对被实施预售资金重点监管的房地产项目,住建部门将会同属地制定“一项目一策”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监管实施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和监管专用账户信息等内容,保证预售资金拨付更加合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的有效手段。”南通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于原先政策进行了制度的完善和措施的优化。未来将持续落实一批具体举措,更好地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南通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办法》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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