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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员“家访”调查解决抚养费与探望权“两难”

男方质疑孩子每年须进行100余次康复治疗而拒付抚养费,女方则以“不便”为由拒绝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探望孩子。日前,京口法院执行员经过“家访”调查,为这对势同“水火”的离婚夫妻“两案求一解”,妥善处理给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问题,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陆某(男)与潘某(女)两年多前离婚。潘某告知男方,孩子因患有精神运动发育迟缓,每周需去医院进行两至三次康复训练,不便按法院判决规定的时间给予探望;而陆某则深度质疑康复训练次数,并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一起是要求执行抚养费案件,一起是要求严格按判决内容行使探望权案件,执行员季坤、刘欢欢接手后梳理案件症结发现,两案的矛盾来源于信息真伪不明和双方缺乏信任。

为了探寻事实真相,季坤利用下班后的时间来到孩子生活的地方进行实地调查,并向潘某及其母亲了解孩子生活现况。在潘某的指引下,季坤还来到市区某医院康复中心,确认孩子每周的训练和康复情况。院方表示,一旦眼下这种高频次康复训练停止,不仅会影响孩子的生长发育,还会失去相关部门按规定发放的津贴。季坤将大量翔实的事实及时告知陆某,刘欢欢则发挥女性优势安抚潘某,要求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合陆某探望。

在征得潘某的同意后,5月24日下午4:00,季坤陪同陆某在市区某医院康复中心远远地看着孩子进行康复训练。此情此景正如一堂深刻的家庭法治教育课,陆某惭愧不已,当即表示会按期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健康长大。

潘某表示,没想到以最“温和”的方式结了此案。日前,她手写一封感谢信,感恩法院仁者“父母心”,避免了抚养费和探望权的反复执行给孩子造成次生伤害。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秉持慎之又慎的原则,需要从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统筹考量。京口法院法官以此案提醒,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各自独立,不能相互抵消也不能互为前提。也就是说,不能因一方不给付抚养费而不允许其探视子女,也不能因一方不允许探视子女而不给付抚养费。如果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希望社会各方温情呵护关爱孩子健康成长。(张毅 记者 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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